|
(2015年12月18日福建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十二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和《福建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做好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和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負責組織的憲法宣誓工作,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除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外,由主席團組織在省人民代表大會當次會議上進行憲法宣誓。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由主任會議組織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上進行憲法宣誓。 省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和表決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除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組織進行憲法宣誓的外,由主任會議組織在省人大常委會當次會議上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主席團組織的宣誓儀式,主持人由主席團在主席團常務主席中指定一人擔任。 主任會議組織的宣誓儀式,主持人由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擔任。 第四條 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或者省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負責監誓。 第五條 宣誓儀式可以采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宣誓人為一至二人時,進行單獨宣誓。宣誓人為三人以上時,一般進行集體宣誓,也可以進行單獨宣誓。宣誓人較多時,可以分批進行宣誓。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省人民政府省長進行單獨宣誓。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省人大常委會的同一次會議上,一個人有兩項以上任職時,只宣誓一次。 第六條 單獨宣誓時,宣誓人面向代表或者常委會委員站立,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文本,右手舉拳,拳心向前,誦讀誓詞。 集體宣誓時,領誓人由主席團或者主任會議在宣誓人中指定一人擔任。領誓人面向代表或者常委會委員站立,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文本,右手舉拳,拳心向前,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拳心向前,跟誦誓詞。 第七條 宣誓人參加宣誓儀式,應當著正裝或者制服。 第八條 宣誓儀式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省人大常委會的全體會議會場舉行。 第九條 宣誓儀式應當公開進行。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者省人大常委會會議的人員,可以參加宣誓儀式。經主席團或者主任會議決定,也可以邀請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和人民群眾參加宣誓儀式。 第十條 宣誓組織過程中如發生本辦法規定以外的情況,由主席團或者主任會議依法處理。
關于《福建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關于憲法宣誓的組織辦法(草案)》的說明 (2015年12月18日在福建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十二次主任會議上)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秘書長 牛紀剛 主任會議: 現就《福建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關于憲法宣誓的組織辦法(草案)》(以下簡稱組織辦法草案)說明如下: 一、關于起草原則 《福建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以下簡稱宣誓辦法)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了保證宣誓辦法的有效貫徹執行,做好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和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負責組織的憲法宣誓工作,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人事代表工作室在學習借鑒兄弟省市人大常委會做法并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進行溝通的基礎上,結合省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實際,起草了組織辦法草案。起草中,對于宣誓辦法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內容如宣誓范圍和對象、誓詞等,組織辦法草案不再作重復規定;對于宣誓辦法規定比較原則,而實際操作中又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內容,比如宣誓時間、宣誓儀式主持人、監誓人、領誓人的確定,單獨宣誓和集體宣誓的把握,宣誓人的站位及著裝,宣誓儀式的公開等,組織辦法草案作了進一步的細化規定。 二、關于組織辦法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宣誓時間。組織辦法草案依據宣誓辦法對宣誓時間作出規定,除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外,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應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省人大常委會當次會議上進行憲法宣誓(第二條)。具體組織實施時,可安排在當次會議的閉幕會上進行。 (二)關于宣誓儀式的主持人。根據工作實際,組織辦法草案規定,主席團組織的宣誓儀式,主持人由主席團在主席團常務主席中指定一人擔任;主任會議組織的宣誓儀式,主持人由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擔任(第三條)。具體組織實施時,宣誓儀式的主持人一般與代表大會會議或者常委會會議的閉幕會主持人為同一人。 (三)關于監誓人。組織辦法草案規定,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或者省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負責監誓(第四條)。 (四)關于單獨宣誓和集體宣誓。為便于實際操作中更好地把握單獨宣誓和集體宣誓,組織辦法草案對單獨宣誓的情形作出了界定,即“宣誓人為一至二人時,進行單獨宣誓”(第五條第一款)、“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省人民政府省長進行單獨宣誓”(第五條第二款)。組織辦法草案同時也對集體宣誓的情形、宣誓人數較多以及一個人具有多項任職如何宣誓等問題作出了規定(第五條第一、三款)。此外,考慮到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或者表決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人數比較多,為有利于宣誓工作的規范有序進行,宣誓儀式可以采取分批進行的方式,除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省長進行單獨宣誓外,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合并一批進行集體宣誓,省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和委員以及省人大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合并一批進行集體宣誓,具體組織實施時可以由主席團作出決定。除第一次會議外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其它次會議以及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主席團或者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宣誓人的職務類別、數量等情況,確定具體采用何種宣誓形式。 (五)關于宣誓人的站位及著裝。組織辦法草案對宣誓人宣誓時的站位朝向,規定“宣誓人面向代表或者常委會委員站立”(第六條)。對宣誓人的著裝,組織辦法草案規定“宣誓人參加宣誓儀式,應當著正裝或者制服”(第七條)。 (六)關于宣誓場所。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辦法草案規定,宣誓儀式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省人大常委會的全體會議會場舉行(第八條第一款)。 (七)關于宣誓儀式的公開。為了進一步提高宣誓儀式的公開透明,組織辦法草案規定,“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者省人大常委會會議的人員,可以參加宣誓儀式。經主席團或者主任會議決定,也可以邀請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和人民群眾參加宣誓儀式”(第九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