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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5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于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宣誓誓詞如下:我宣誓: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斗! 第四條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進行憲法宣誓:(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二)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三)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四)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第五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決定任命和表決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進行憲法宣誓:(一)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二)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和委員;(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和工作機構及派出機構的主任、副主任;(四)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五)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和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廳長、主任;(六)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七)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第六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下列審判人員,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組織進行憲法宣誓:(一)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二)福州鐵路運輸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第七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下列檢察人員,由省人民檢察院組織進行憲法宣誓:(一)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二)福州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第八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工作人員,由選舉、任命機關或者提名機關依照本辦法組織進行憲法宣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由任命機關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第九條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可以采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指定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宣誓儀式的其他具體事項,由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實際情況作出規定。 第十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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