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一、調研情況 近年來,伴隨著國際國內經濟下行加劇、經濟體制變革不斷深化、社會利益格局不斷調整,社會矛盾糾紛處于高發時期,且呈現出糾紛主體多元化、利益訴求復雜化、糾紛類型多樣化等特點。要滿足人民群眾對糾紛解決方式的多元需求,適應糾紛的多元屬性,必須轉變糾紛解決理念,打破司法訴訟包打天下的局面。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方式,同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社會力量承擔多元化解糾紛工作,對及時有效地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將會發揮出極其重要的作用。 二、問題分析 由公權力部門主導下的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其無償的特征,免除了經濟困難群眾的解紛之憂,是司法領域以人民為中心的生動體現。同時,從整個調解行業看,目前也存在調解力量不充沛、專業度不匹配、商事調解組織數量少等問題。而隨著市場經濟的高度繁榮和有償服務的日益成熟,金融、物業、知識產權等領域對糾紛化解的高效性、專業性、權威性需求日益迫切,受市場經濟的熏陶,此類領域從業主體也更加愿意通過付費方式購買專業的調解服務,提供與收費水平相匹配的調解服務亦是以人民為中心原則的體現。 三、具體建議 (一)率先試點設立商事調解組織。要加強對專業化調解市場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三元區作為三明市中心城區,是三明市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應當率先試點設立商事調解組織,監督、引導商事調解組織發展、壯大,逐步滿足群眾對專業化調解的需求。同時,應當打通無償調解與有償調解之間人員流通的通道,無償調解的主體也可以加入到自由競爭的有償調解市場中來,有償調解的主體亦能為有需要的群眾提供無償調解服務,形成多元化的調解市場。 (二)真正將調解前置落到實處。首先要做好釋法明理,力爭調解在前。通過輿論上引導調解、舉措上方便調解、經費上支持調解等方式,讓更多人接受“調解在前,訴訟斷后”的理念,讓“遇事先調解”替代“遇事找法院”。 其次應區分糾紛的處理思路。對不適合進行調解的,或者當事人拒絕調解,要求登記立案的,應及時辦理立案;對于類案尤其是系列案件,如果對其中個別案件的妥善處理可直接影響對其余批量案件的處理,就應做好釋明工作,落實好調解前置,以減少重復勞動,降低訴訟增量。調解成功的,法院及時辦理司法確認,實現調解前置與司法確認之間的有效銜接,提高解紛效率;調解不成的,優先選擇1至2個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進行裁判,充分發揮類案示范作用,以判促調,統一裁判和調處結果,控制訴訟增量。 最后要堅決兌現承諾,確保到期立案。人民法院要暢通和商事調解組織之間的業務聯系,切實加強立案保障,對調解期限結束仍未調解成功的,由調解組織直接將訴訟材料、調解材料等移交人民法院,審查符合條件的及時辦理登記立案。當事人無需再到人民法院立案,以極大減輕當事人訴累,營造當事人接受調解、信任調解的良好社會氛圍。 (三)大力引導專業化人才專注調解。為提高調解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幫助專職調解員和兼職調解員揚長避短,可以建立以“專職調解為主、兼職調解為輔”的調解機制,充分發揮專職調解員結案數量大、結案速度快等優勢。人民法院會同司法局,應當共同完善對商事專職調解員的準入、考核、管理等工作,實現商事調解的規范化、市場化運作,推廣商事調解激勵機制,激發專業化人才的積極性,大力吸引律師、離退休政府工作人員、銀行金融機構從業者等專注、全職從事到專業性強、調處難度高的糾紛中來,鼓勵他們成為商事調解組織的專職調解員。進一步探索調解員的職業發展路徑,設立調解員的分級管理體系,建立社會認同的調解員等級晉升規則,將調解員的等級位次與其調解收費關聯起來,以此形成良性競爭激勵機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