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明一物業公司收到三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開出的行政處罰單!被罰7萬元!這是三明市針對物業企業違反《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合同期滿業主大會選聘新物業服務企業后,原物業企業拒不退場開出的首張行政處罰單。 三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收到轄區內小區業主委員會反映,小區物業合同期已滿,業主大會已重新選聘物業企業,原物業企業拒不移交物業服務退出小區。隨后,三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立即安排人員到該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小區進行核實,發現情況屬實,第一時間對該企業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書。并多次組織街道、社區、業主委員會、物業企業召開協調會。經過多次協調,該物業企業仍拒不退出小區,三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再次對該企業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書。
整改期限到期后,該物業企業仍未做出整改,三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依據《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予以立案調查。 經立案調查,該物業企業的行為已違反了《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三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依據《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相應行政處罰。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自合同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退出該物業服務區域,并向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移交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預收或者拖欠的物業服務費及其賬目以及其他物業管理所需相關資料,配合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 第八十三條 原物業服務企業拒不退出該物業服務區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通報,兩年內不得承接新的物業服務項目。 |



